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宁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2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358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宁波、张海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借款本金99643.3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订立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以邮储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张欣山、刘瑞芹、李敬国、刘艳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张欣山、刘瑞芹、柳宁波、张海艳、李敬国、刘艳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08-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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