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明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3026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27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28218.43元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3月71日的利息502631.06元,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25%计算)。二、被告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14000元。三、被告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以登记编号为苏e2-5-2014-0035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所列的抵押物清单为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被告范明华、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葛向华、宝电电子(张家港)有限公司、赵兴、顾桂勤、范荣清、陈悦对被告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14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华发电工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范明华、苏州市中衡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葛向华、宝电电子(张家港)有限公司、赵兴、顾桂勤、范荣清、陈悦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由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8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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