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岩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0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3民初1471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6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晓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和罚息;(自2016年9月30起至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完毕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罚息计算。扣减已付利息14452.67元。)二、被告崔岩丰对上述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崔岩丰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张晓坡追偿。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计1138元由被告张晓坡、崔岩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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