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1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2民初3422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1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观仁、凌梅返还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9926.43元;二、被告刘观仁、凌梅给付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本金39926.43元、月利率12.75‰计算);三、驳回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已减半收取418元,原告江西兴国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观仁、凌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