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30********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7民初1501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9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蔡建国、董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波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蔡建国、董慧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8-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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