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0********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7民初1501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蔡建国、董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波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蔡建国、董慧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