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28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恢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树东借款110,000.00元,利息58,000.00元,合计168,000.00元;二、被告张宏以上述第一项借款1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2%的月利率给付原告陈树东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6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1,830.00元由被告张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