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1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28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128执恢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树东借款110,000.00元,利息58,000.00元,合计168,000.00元;二、被告张宏以上述第一项借款1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2%的月利率给付原告陈树东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6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1,830.00元由被告张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