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1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通商初字第759号调解书
案号
(2021)黑0128执恢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宏于2015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陈树东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陈树东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张宏于2015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陈树东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6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陈树东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三、被告张宏于2015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陈树东借款本金6万元,并自2015年4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陈树东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四、原告陈树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0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 046元由被告张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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