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21民初111号
案号
(2021)赣0521执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分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斌、袁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姚凤芹、简小华返还垫付款11.214846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斌、袁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姚凤芹、简小华办理不动产权证为赣(2018)分宜县不动产权第0006416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林斌、袁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姚凤芹、简小华支付以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涉案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被告林斌、袁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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