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4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1088号 |
案号 |
(2021)赣0824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岚、杨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张珠根借款本金242万元及利息1401819.99元(按月利率20‰,已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此后利息照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珠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6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660元,合计52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张珠根负担8520元,被告金岚、杨琰共同负担43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