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4********4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4民初1088号
案号
(2021)赣0824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干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岚、杨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张珠根借款本金242万元及利息1401819.99元(按月利率20‰,已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此后利息照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珠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6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660元,合计52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张珠根负担8520元,被告金岚、杨琰共同负担43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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