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学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6********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4民初214号
案号
(2021)赣0734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寻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学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至2020年2月24日的结欠利息139638.09元,以及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97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范学伦不履行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江西寻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如文、曾德娣共有的位于寻乌县长宁镇石圳小康村的房屋【房产证号:寻房权证长宁字第2011856号,土地证号:寻国用(2008)第012号】的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7元,减半收取计7079元,由被告范学伦、刘如文、曾德娣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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