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0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4458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3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洋、崔岩于2019年11月5日之前偿还原告张亚男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刘洋、崔岩于2019年11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张亚男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的借款利息900元;三、若被告刘洋、崔岩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亚男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刘洋、崔岩支付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本案调解解决,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被告刘洋、崔岩负担。(于2019年11月5日之前给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30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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