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7********0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02民初137号
案号
(2021)川1802执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152133.32元,支付利息19912.84元、违约金3000元,并支付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1元,由被告胡鹏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已预交,被告胡鹏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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