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海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85********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10623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7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860708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海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0218.91元及相应违约金(以40218.91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二、被告蓝海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919.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2.14元减半收取541.07元,由被告蓝海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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