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一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5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执7812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恢7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10月26日结欠利息为173014.63元、逾期罚息57313.65元;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计息;并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10.5%计收复利)。二、被告吴江市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35000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谢一新、俞梅、朱云峰、潘小毛、唐玲、汤学锋对被告吴江市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吴江市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含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被告唐玲、汤学锋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南公路18号金盛花园63幢102-302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649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在163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以被告朱云峰、潘小毛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南公路18号金盛花园62幢103-303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7649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在163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以被告唐琼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沙岛太湖之星别墅90幢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中字第00170521号)和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之星别墅90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吴他项2013第060103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分别在224.4万元、59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7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1715元;由被告吴江市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谢一新、俞梅、朱云峰、潘小毛、唐玲、汤学锋共同负担613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鉴定费3万元,由被告朱云峰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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