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01********1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11829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恢5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张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志伟汽车维修服务店支付车辆维修费6465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志伟汽车维修服务店负担63元,由被告张威负担7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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