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君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6********0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3民初740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建朝给付原告郭立波款100000元,利息28000元(利息截至2019年2月17日,2019年2月17日后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被告冯君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郭立波对被告王玉珍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郭立波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0元,由被告李建朝、冯君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