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君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6********0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3民初740号
案号
(2021)冀0133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建朝给付原告郭立波款100000元,利息28000元(利息截至2019年2月17日,2019年2月17日后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被告冯君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郭立波对被告王玉珍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郭立波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0元,由被告李建朝、冯君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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