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6********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刑终1460、1461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 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张振飞、张国良、梁华易、陈秀岳、李银州、 陈绵加、陈秀峰的上诉;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初66号、373号刑事判决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 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项以及第一项 对上诉人曾海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初66号、 37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曾海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部 分。三、上诉人曾海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曰起至2026年11月24 曰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