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9民初861号 |
案号 |
(2021)津0119执2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常虹向王艳霞、王贺生、王艳凤支付借款本金17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该款汇入王艳凤天津农商银行社保卡账户(卡号为:62310399100118826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由常虹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汇入王艳凤上述账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