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华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83********3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423民初1383号
案号
(2021)粤1423执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华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建中借款本金共计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2019年1月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二、被告江映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华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庞华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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