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83民初965号 |
案号 |
(2021)赣0783执1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8万元给原告廖轶民,并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2500元/月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刘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6.5万元给原告廖轶民。三、驳回原告廖轶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刘小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