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8********0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23民初493号
案号
(2021)赣0923执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钟泉、傅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共同支付所欠贷记卡截止至2020年2月26日,被告钟泉、傅伟累计欠贷记卡本金40113元,已过期分期利息330.12元,专项到期分期手续费997.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91.48元,合计欠款人民币41931.95元及后期相关利息(2019年2月26日后的利息、利息等按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钟泉、傅伟共同负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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