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8********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23民初348号
案号
(2021)赣0923执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贷记卡超支本金17951元、利息380.44元、违约金493.68元、消费手续390元,合计19215.12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20年1月15日,后期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照算至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为141元,由被告王建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50100100016154-003。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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