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8********8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1187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恢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红、陶静共同偿还原告刘福才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1.5万元(剩余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4000元从中抵扣);二、驳回原告刘福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原告刘福才已预交,由被告陈伟红、陶静共同负担。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陈伟红、陶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时间
2021-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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