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岩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吴民二初字第0716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恢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昌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仓市海峰电器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91750元;被告倪岩钿对被告苏州昌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投资不到位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88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邮寄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其他诉讼费2918元,合计人民币12624元,由被告苏州昌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倪岩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5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86元,邮寄费300元,其他诉讼费2918元,合计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104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行园区支行,户名: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户,帐号: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9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