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2********7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9民终1337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卢海平、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海波、黄静借款本金人民币106907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069079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4日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5倍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本金10690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5倍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卢海平、唐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480元,由卢海平、唐海燕负担21184元,由薛海波、黄静负担52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0元,由卢海平、唐海燕负担21184元,由薛海波、黄静负担529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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