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艾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2********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3民初651号 |
案号 |
(2021)冀0523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闫艾涛给付原告张瑞春服装加工费48,938元,并以48,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加工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计511.5元,由被告闫艾涛负担。反诉费80元,退还被告闫艾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