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严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6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执474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编号为xsz-2015-1230-2985《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7万元及相应欠息(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的利息、复利为32381.88元;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4月21日,以本金70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675%计算;自2016年4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70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5%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2016年4月21日前按4.5675%计收复利,2016年4月22日起按6.85%计收复利);二、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145296元;(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营业部,帐号:543101040032427)三、被告吴江佳润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z-2015-zgbz-0097a《保证合同》项下本金余额500万元内对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相应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z-2015-zgbz-2169《保证合同》项下本金余额1800万元内对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z-2015-zgbz-2169b《保证合同》项下本金余额527万元内对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z-2015-zgbz-2169a《保证合同》项下本金余额527万元内对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z-2015-zgbz-2169《保证合同》项下本金余额527万元内对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被告陈升来、林弟花、余严平、周美萍在编号为xsz-2015-zgbz-0097b《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项下本金余额1800万元内对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九、若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及诉讼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南侧(杨扇村)的抵押物【1、证号为吴国用(2002)字第2192003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债权数额为699万元;2、证号盛泽02009378号房屋,登记债权数额为941万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96元,由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