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连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4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9民初7129号 |
案号 |
(2021)津0119执3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上仓人民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连云偿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89870元、利息378567.69元(截止至2019年4月10日)及余欠利息(截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书》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于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二、蓟州区上仓镇潘庄子村民委员会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偿还款责任。三、其它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163元,由张连云负担,于2019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