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建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1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民终1910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1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省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佳、赵红云工程款2148204.1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自2018年1月5日起至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完毕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魏建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佳、赵红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6元,由被告河北省柏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魏建龙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6元,由上诉人李佳、赵红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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