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辛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8********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8民初2483号 |
案号 |
(2021)冀0828执恢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辛波、付春辉共同偿还原告赵树清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7年9月17日至本金清偿完毕止的借款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景军、马英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0元,保全费320.00元,公告费800.00元,合计1790.00元,由被告付辛波、付春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