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8********0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38民初635号
案号
(2021)冀0638执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滕达返还原告张辉定金3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滕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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