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38民初635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滕达返还原告张辉定金3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滕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