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桑振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1********4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1民初533号 |
案号 |
(2021)冀0131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桑振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娟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2020年1月18日前的利息3万元;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本金24万元,年利率18%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履行之日止按本金24万元,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为1510元,由被告桑振平承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