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5********1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8814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1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龙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欠款本金52324.92元、利息3238.18元(截止至2018年4月1日);二、被告安龙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52324.92元为基数,按照实欠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安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