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2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 黑0103民初3344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恢1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20999.26元,零售利息1742.21元(截至2018年11月28日);二、被告段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信用卡上述欠款本金20999.26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段丽华负担18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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