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02********0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8民初5235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双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杨成庄支行贷款本金849727.3元及截至2020年8月7日的逾期利息9610.2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洪浩以其设定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春港花园2-2-5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津(2018)滨海新区大港不动产权第1009247号】为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杨成庄支行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处置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7元,由被告闫双秀负担,被告洪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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