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02********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4刑初524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50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董宝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段志刚退赔给各被害人朱红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上述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案缴作案工具金属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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