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6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青民一初字第2873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4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洪福借款233.48万元;二、被告天津市天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24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董洪福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三、被告孟念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于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告孟念杰的份额负有协助分割和协助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0元,原告董洪福负担6927元,被告天水公司负担128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水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天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保全费 共计17873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时间
2018-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津0111执456号
立案日期
2018-01-26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35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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