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81********6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81民初354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601.66元、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5.525%计)和复利(以欠付借款利息2601.6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还清利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5.525%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陈丹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陈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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