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鹏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81********08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81民初2916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纪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普宁市轮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纪鹏林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并表示愿意代为垫付,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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