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3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虎商初字第01093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恢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50000元、利息38700.89元及罚息(罚息以2950000元为基数,11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83360元。三、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市工业园区湖左岸花园22幢103室和苏州市姑苏区宫巷38号238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1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赵琛、黄婷、严勤雄、赵璐、苏州泰普达贸易有限公司、周强对被告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苏州和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057元,由七被告负担。(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12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金阊区阊胥路483号工投科技创业园5号楼52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