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2********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162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2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孙华结欠原告顾国俭货款人民币10557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孙华分八期向原告自行支付。第一期定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第二期定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第三期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第四期定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第五期定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第六期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第七期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第八期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570元。二、若被告孙华就上述款项,在任意一期付款周期的付款期限前未能履行或未能足额履行,则被告孙华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原告可就所有未付款项(含未到期款项)及上述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顾国俭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5.5元,由被告孙华负担(被告所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孙华于2021年11月30日前,随第八期履行款一并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3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