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882民初2064号 |
案号 |
(2021)黑0882执1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以50 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9.6%计息至2018年12月11日止),逾期利息(以50 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14.4%计息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武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