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882民初2064号
案号
(2021)黑0882执1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借款本金50 000元,利息(以50 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9.6%计息至2018年12月11日止),逾期利息(以50 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2日开始,按年利率14.4%计息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武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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