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国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民终1884号 |
案号 |
(2021)赣0923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限邬国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王钦香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撤销上述判决的第二项;三、李建华对上述第一项中邬国东应当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驳回王钦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邬国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钦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