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7********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23民初1483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谭程天与被告刘刚2020年4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20042802);二、被告刘刚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172714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1727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且以34542.8元为限)给原告谭程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4.43元,财产保全费1383.57元,合共35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刚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支付上述借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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