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向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33********0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233民初20号 |
案号 |
(2021)粤0233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向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娟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向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