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乐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01********2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02民初6897号 |
案号 |
(2021)鲁1602执1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丛丛借款本金18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 490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18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杜丛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594元,减半收取计2 297元,由原告杜丛丛负担325元,由被告宋乐超负担1 9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