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乐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01********2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602民初6897号
案号
(2021)鲁1602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丛丛借款本金18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 490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18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杜丛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594元,减半收取计2 297元,由原告杜丛丛负担325元,由被告宋乐超负担1 9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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