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学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5********0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603民初481号
案号
(2022)鲁1603执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603民初481号原告:沾化区新世纪超市便利店。经营者:鲍宝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鲍家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83****4016。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瑞,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学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尚泊头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51970****0851。原告沾化区新世纪超市便利店(以下简称:新世纪超市)与被告樊学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世纪超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瑞,被告樊学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世纪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追偿因被告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便利店经营者,2019年4月6日,被告到原告的便利店推销自己磨制的副食品炒面。原告在被告处共购进7包,每包5元,共计35元。2019年5月20日,因上述炒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销售行为被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违法行为,并做出给予没收产品(价值35元)和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5000元的处理。因被告出售不合格食品导致我的损失共计5039元。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樊学豹辩称:原告说和我协商,但是一直没有,我也没有见到原告本人,对于散装食品没有质量问题,也不是我送的货。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新世纪超市于2019年4月6日在被告樊学豹处购得炒面7份,每份5元。2019年5月8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原告新世纪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查实,原告新世纪超市经营的自制炒面的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涉嫌销售标签标注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5包自磨炒面实施了扣押,随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新世纪超市于2019年5月31日缴纳罚没款共计5004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出具的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销售单、缴费票据、自制炒面标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生产者将其生产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投入流通,经营者因经营上述食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是否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因行政处罚所受损失向生产者主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立法意旨,从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出发,对于生产者将其生产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投入流通,经营者因经营上述食品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就其因行政处罚所受损失向生产者主张赔偿的,应予支持。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新世纪超市向本院提交的诸多证据足以还原案件事实,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告新世纪超市向被告樊学豹行使追偿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新世纪超市主张被告樊学豹赔偿其损失5500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缴费票据及食品销售单仅能证明其损失5039元的事实。另原告新世纪超市常年从事零售经营活动,理应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应尽义务避免损失的发生,本案中原告新世纪超市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樊学豹的赔偿责任。被告樊学豹辩称并非其为原告新世纪超市送货,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制炒面标签及庭审笔录足以认定其为原告新世纪超市供货的事实。综上,本着公平原则原、被告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新世纪超市因行政处罚所受损失5039元,由原告新世纪超市承担2016元,被告樊学豹承担3023元。被告樊学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世纪超市3023元。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世纪超市负担10元,被告樊学豹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洪申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书记员赵云涛page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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