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国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4********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4民初1798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6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冀0824民初1798号 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06166568xq。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伟(系公司职工),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街道05鑫港b27栋1单元1702室。被告:王木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宋营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艳(系王木成妻子),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宋营3号。被告:张小艳,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宋营3号。被告:张建国,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宋营15号。被告:缪国新,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东街村新建东路北侧10号楼4单元461室。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木成、张小艳、张建国、缪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木成归还借款本金1310000.00元(原借款金额13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按月利率9.684167‰计算,逾期罚息上浮50%,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4.52625‰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小艳、张建国、缪国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3日,被告王木成在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20000.00元(现在余额13100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5月22日,月利率9.684167‰,逾期罚息上浮50%,被告张小艳、张建国、缪国新提供连带给付保证责任担保。此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担保人均不能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王木成于2019年4月19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按月利率9.684167‰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此款还清之日止)。由被告张小艳、被告张建国、被告缪国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费16590.00元,减半收取计8295.00元,由被告王木成、被告张小艳、被告张建国、被告缪国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孙绍刚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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