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景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121民初3007号 |
案号 |
(2021)黑1121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景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宝峰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400,000.00元,违约利息64.000.00元(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800,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胡景涛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800,000.00元,按年利率15.4% 向原告周宝峰支付违约利息;三、被告杜守英对被告胡景涛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2.00元,由被告胡景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