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2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7545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7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戴磊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戴磊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04625.76元;三、被告戴磊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其中2018年1月29日前的利息为44148.58元,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4%上浮30%计付);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2元,减半收取4016元,由被告戴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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